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公告登錄「燈籠工藝」為本縣保存技術,保存者為「林聰賢」。

刊登日期:2019/11/28
發文日期:2019/11/25
發文字號:府文資二字第1083813397B號
主旨:公告登錄「燈籠工藝」為本縣保存技術,保存者為「林聰賢」。
依據: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95、96條暨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、4、5條規定辦理。
公告事項公告: 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95、96條暨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、4、5條規定辦理。一、指定保存技術名稱:燈籠工藝。
二、技術分類:「無形文化資產實踐中不可或缺物件製作、修復之傳統技術;其技術具有一定專業性、針對特定無形文化資產之實踐所發展,並對表現該無形文化資產價值具有顯著作用。」
三、保存技術描述:全台灣目前全職燈籠店數量稀少,然而既同時自行編織骨架、製作素燈籠,又於其後彩繪與題字之店家,實為罕見。目前雲嘉地區廟宇、各式民俗活動、婚喪喜慶者,多訂購自森興燈籠,包含白沙屯媽祖隨轎燈、大甲媽祖遶境進香隨轎燈、北港迎媽祖繞境隨轎燈與各式神明會用燈等,各舖戶、陣頭之過爐用燈,全部皆出自林聰賢之手,可謂相關重要民俗運作時,不可或缺的重要傳統工藝與技術。
四、登錄保存者姓名及其基本資料:
(一)保存者:林聰賢。
(二)地址:雲林縣北港鎮中山路91號。
五、登錄與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:
(一)登錄與認定理由:
1、林聰賢出身北港燈籠世家,係北港工藝的重要特色者,製作工藝遵守傳統技術。
2、充分傳承並掌握竹編燈籠製作及彩繪技術所需知識及實務。
3、森興燈店為北港老字號,所製作燈籠一體成型、骨架、糊紙及彩繪一手包辦。
4、承襲林祥瑞,自行編織燈籠骨架,再彩繪,係無形文化資產實踐中不可或缺物件製作之傳統技術。
(二)法令依據:
1、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95、96條。
2、符合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、4、5條。
(三)請保存者本於權責維護本縣文化資產,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行政處分如不服,請依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9條、《訴願法》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,自公告期滿之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,向本府遞送(地址:64001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),並將正本寄送文化部(地址: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)。訴願之提供起以本府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,而非投郵日,為免郵遞遲誤,宜儘早送件,以維護權益。